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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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形条件不同,为界桩在实地起到指示界线的作用,其树立位置和形式也不相同,有的位于界线上,有的则位于界线两侧,常见的有单立、同号双立、同号三立、同号四立界桩以及附桩或辅助界桩。某种类型的选择需要根据实地地表情况和界线的走向,遵循一定的规则。
道路交通标志是绝大多数国家在道路设置的标志以警告、禁止、限制、指示道路使用者。起源自欧洲的国际道路交通标志试图打破各地语言文字不同造成的隔阂。修订前的《1968年11月8日道路标志与号志公约》附件将道路交通标志分成七类:
1.危险警告标志(设于交岔路口或平交道附近者除外);
2.管制交岔路口通行权之标志,交岔路口引道上之危险警告标志及管制狭窄路段通行权之标志;
3.关于平交道之标志;
4.通行权,临时停车及停车标志以外之其他禁制标志;
5.停车标志以外之指示标志;
6.临时停车及停车标志;
7.附加标牌。
各国以不同的方式将道路交通标志分类。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者有关各方人民达成的其他协议中未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的,有关各方人民民政部门应当签订协议予以明确,经有关各方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备案。